北京科技职业大学 2025年职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北京科技职业大学

2025职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

为保证学校职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校全称、主管部门

学校全称:北京科技职业大学

学校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层次、办学类型、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层次:本科、专科

办学类型:普通公办高等职业教育学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北京科技职业大学

证书种类: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科技职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培养的专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科技职业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校址、办学地点

学校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一街9号

第五条 招生依据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领导小组

学校设有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 实施机构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我校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监督机构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

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招生来源计划。招生计划及专业报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学校不预留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招生录取规则

1.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委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2.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按考生的投档分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3.调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4.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成绩处理。

5. 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6.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7.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均无加试要求。

8.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以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各专业不限考生语种。我校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 收费标准

职业本科各专业收费按上级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高职(专科)各专业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住宿费为每生每年900元。

第十 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1.学校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和学生困难补助。

3. 学校设有校内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新生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要求

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等进行复查。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 联系电话、网址等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一街9号

邮政编码:100176

咨询电话:400-032-1958,010-87220979、87220709。(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及招生录取期间除外)

监督电话:010-87220596

网址:www.bpi.edu.cn 

第十六条 其他需要说明或解释的内容

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并向考生

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部门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